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2053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宗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2053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宗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