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79號原告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被告玉井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 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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