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827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14號),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世傑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世傑於民國106年8月
5日凌晨1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時許止,在新竹縣竹東鎮百分百KTV包廂內飲用啤酒及高粱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時10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路○○號前,為警執行酒駕臨檢勤務攔查發現其酒後駕車,經警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6年8月27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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