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77號原告 簡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婷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怡婷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4萬2,16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983元(計算式:5,950元×1/3=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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