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基簡字第423號原告 林采婷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芳 律師被告明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本院上開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4、編號11、編號12之票款給付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自111年2月11日起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2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2萬3,6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44條準用第39條再準用第29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133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其前雖曾以異議狀抗辯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但未具體指出內容或舉證證明之,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與其主張相符,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2萬3,6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2,877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應由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退票日(民國)票據號碼利息(民國)1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26日584,877元111年2月11日ZK0000000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2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26日341,250元111年2月11日ZK0000000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3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26日329,536元111年2月11日ZK0000000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4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26日304,500元111年2月11日ZK0000000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5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5日457,345元111年1月5日ZK0000000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6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5日278,723元111年1月5日ZK0000000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7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5日301,050元111年1月5日ZK0000000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8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5日194,325元111年1月5日ZK0000000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9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5日435,750元111年1月5日ZK0000000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10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5日472,500元111年1月5日ZK0000000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11明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民分行111年1月26日331,647元111年2月11日SMA0000000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12明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111年1月26日192,137元111年2月11日ZK0000000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