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醫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醫字第44號原告 施偉立 被告 陳冠誠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 律師被告 黃薇臻 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雨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法定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而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或以當面交予本人,或以電子郵件,或以雙掛號方式郵寄,書面通知曾經閱覽訴外人 施陳招治 民國111年7月19日(含)之後病歷之共計118人員,澄清沒有如附表所示之情形部分(本院卷第9、211頁),屬非財產權之訴,且請求被告向118人分別為通知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000元(計算式:3,000元×118=354,000元)。綜上,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364,900元,原告前僅繳納10,900元,尚欠35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缴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缴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姿儀附表:
「herfamily…insistedinkeepingopenwoundcarewithfucidinapplyiedonly」、「Herfamilyadvocatedbullouspemphigoidratherthanpressureinjuryintermsofthe
thenewlesion,andinsistedonapplyingfucidinonlywi
thopenwoundcare」、「shewasoftentakencareofwithtechniquescontradictinghermedicalteam'sopinion
duetoherfamilymember'sinsistence.Avoidingpronepositionduringfeedingwasrepetitivelyinstructedbefore,butignored.Inthemorningon7/26,shewasdiscoveredinpronepositionagainduringfeeding.After
about30minuteslaterwhenthenursewentoncheckheragain,profounddesaturation(SpO2~45%)wasdiscov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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