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隆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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