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季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