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8日大業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3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3年6月2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3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民國)│(民國)│(新台幣)│├──┼───────┼──────┼──────┼─────┼──────┤│001│ 王三伯 │97年6月12日│97年8月30日│371,780元│CH448679│├──┼───────┼──────┼──────┼─────┼──────┤│002│王三伯│98年2月6日│98年3月30日│231,483元│CH44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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