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雄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資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拘役370日,但因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不得逾120日,故以拘役120日計之),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表編號1
至2、編號5至12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3、4及13所示宣告刑合計之拘役310日,但因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不得逾120日,故以拘役120日計之)。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小玲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民國)1家庭暴力防制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3號109年8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3號109年9月29日編號1至2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2家庭暴力防制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6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3號109年8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3號109年9月29日3毀棄損壞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63號109年9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63號109年11月16日4毀棄損壞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15號109年12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15號110年1月12日5毀棄損壞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2月2日編號5至12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6毀棄損壞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2月2日7恐嚇危害安全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2月2日8毀棄損壞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2月2日9公然侮辱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6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2月2日10恐嚇危害安全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7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2月2日11恐嚇危害安全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2月2日12毀棄損壞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等110年12月2日13竊盜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8月1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9號111年1月1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9號1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