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黃瀚德 被告 黃連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