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定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台端所提債
權讓與通知之掛號郵件回執寄送時點,債務人入監服刑中,該通知未合法送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