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310號聲請人 朱巧薇 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盧千誼
朱荏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非調字第885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因經濟窘困,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就此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鄭崇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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