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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