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2號聲請人 范氏 姮上列聲請人范氏姮因與相對人 張氏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范氏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台 端於何年月日執票向相對人張氏紅提示付款?另請求計算利息之起算日又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氏紅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