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宏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金忠鳴
彭詩瑀 (即 張芳鎔 之繼承人) 張鳴修 (即張芳鎔之繼承人) 張孝澤 (即張芳鎔之繼承人) 張鳴真 (即張芳鎔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廢棄原判決,並將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被上訴人主張借名登記之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交易價額為計算基礎。而因系爭土地面積為107平方公尺,105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700元,而被上訴人應有部分合計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3,450元(計算式:107平方公尺×16,700元÷2=89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