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宗平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8月12日止累計285,895元未給付,其中271,930元為本金;12,68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宗平│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4%│││271,930元││8月13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