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宜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盧宜娟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受讓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含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金額各若干元,該裁定於105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仍未釋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