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9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慶川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慶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並其犯罪後就犯行自白犯罪,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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