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彥閎選任辯護人許永展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彥閎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