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美惠 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依債務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查無可供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又依據債務人所提陳報狀所載,其名下之郵局帳戶為身障補助及低收扶助每月新台幣(以下同)4,700元、5,900元匯入帳戶、至清算開始日止已無餘額,此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本件無可供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