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344號原告 楊仁勇 被告 朱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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