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昭憲前因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9、
370號、102年度聲字第4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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