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其智 、 莊惠茹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圓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美娥
林正義 林王双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壹仟零壹拾叁元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壹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