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5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正旭實業社、 趙之妤 、 謝成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正旭實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