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4號聲請人 顏偉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