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號債權人 葉子豪 債務人 許麗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陳報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按票據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
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次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㈡有關債權人主張「雙方約定為2分即年息百分之24,口頭約
定」乙節,因經本院審閱本件支票,其上並無就利息利率有特別約定之記載,從而揆諸前開票據法之規定,本院僅得在法定票款利率年息百分之6的範圍內准許債權人發支付命令,至於逾法定票款利率之部分,乃應予駁回債權人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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