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忠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忠星因恐嚇危害安全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忠星因犯妨害自由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之易刑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許忠星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恐嚇│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4年8月18│同左│同左││││危害│刑4月│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安全│,如易│103年度偵字│分院104│││││││罪│科罰金│第14843號│年度上訴││││││││以新臺││字第94號││││││││幣1仟├──────┤││││││││元折算│102年11月6│││││││││一日│日││││││││││││││││├─┼──┼───┼──────┼────┼──────┼────┼──────┼─────┤│2│恐嚇│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4年8月18│同左│同左││││危害│刑4月│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安全│,如易│103年度偵字│分院104│││││││罪│科罰金│第14843號│年度上訴││││││││以新臺││字第94號││││││││幣1仟││││││││││元折算├──────┤││││││││一日│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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