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381號
原 告 徐明祺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被 告 張博惠
被 告 張香
被 告 賴鳳珠
被 告 張凱理
被 告 張博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博惠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