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12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債務人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宏 債務人邱慶宏債務人 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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