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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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8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務人 聶英旭 即露娜滷吶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47,017元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2.595%無無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11月2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2月2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