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7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1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於105年8月17日因上列案件入監服刑,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9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1月16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