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合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1號原告 蕭肇文 被告ATIASIDO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該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收受裁定後,僅於109年7月13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並未繳足本院命其繳納之裁判費數額。本院乃於109年7月20日函命原告補繳應繳納之裁判費餘額16,335元,並於函中載明如不補繳即駁回其訴,該函文已於109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餘額16,335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