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建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撤緩偵,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金建雄於民國99年7月10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某路邊攤飲用啤酒約10瓶後,明知已因服用酒類,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且其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上路,猶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3時45分許,金建雄騎乘機車行經大中二路與華夏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時,因不勝酒力且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不慎與沿華夏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由 鄭暉文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翌日1時17分許對金建雄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始悉上情等語。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及第452條明揭其旨。次按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為撤銷緩起訴,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並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亦為同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項、第256條之1第1項所明定。再按撤銷原緩起訴處分,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前為之,並經對外表示而生效始可(法務部94年3月2日法檢字第0940800722號函同此見解),倘至緩起訴期滿之時為止,撤銷緩起訴之處分仍未曾對外公告或合法送達當事人,而未能生效,自屬「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非有該條各款所列情刑之一,檢察官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亦即原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實質之確定力,嗣後無從再以撤銷緩起訴之處分使其消滅。如未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檢察官仍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則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金建雄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月17日以98年度偵字第2488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9月15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41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其緩起訴期間自99年9月15日起算,至100年9月14日期滿,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紙在卷足憑(見該署99年度偵字第24888號偵查卷宗第16、
23、2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又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因未完成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亦未完成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檢察官遂於100年8月22日以100年度撤緩字第28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10月30日以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00號對於同一事實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節,此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刑及緩起訴處分案件處遇報告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本院刑事科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惟前揭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分別於100年9月21、27日,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送達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街○○號3樓」及「臺東縣○○鄉○○村○○路○○○號」之住居所,有該署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足憑,然上開寄存送達日,顯已逾越上開緩起訴處分之期滿之日(即100年9月14日),則前開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未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生效。從而,原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經撤銷,已發生實質之確定力,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仍就同一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合法定程式,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張嘉芳法官劉熙聖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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