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祥維孫銘鴻孫吉暉 之繼承人
孫宛蓁 即孫銘鴻即孫吉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銘鴻即孫吉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943元,及其中新臺幣30,463元,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孫銘鴻即孫吉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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