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漢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運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阮富枝法官劉福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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