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62號附民原告 楊博安 住○○市○○區○○路00號7樓附民被告 林子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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