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王震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詩綺┌────────────────────────────────────────────────────┐│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王震嵩│臺灣土地銀行蘇澳分│100年9月30日│14,205元│BFB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