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31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紫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紫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5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0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第15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書轉碼編號)

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07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205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1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檢驗後檢體用罄)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檢驗後檢體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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