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被告 呂妤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