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686號
原   告  林呈祥
被   告  李靜茹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市○○路○○○號,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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