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65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