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96號原告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勇逵 被告杰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6,
434元【計算式:美金122,697.25元×32.327(即起訴日105年
7月25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327元)=3,966,4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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