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東笙 即馬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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