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 楊雅淇 上列聲請人楊雅淇因與相對人 張茂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雅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252、256、258、263、264、
265、266、267地號土地即同段62、6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二、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民國106年12月22日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債務)。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