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47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票載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到期日視為無記載,惟仍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釋明提示日期。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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