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小字第5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功業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代墊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而關於返還代墊子女健保費及預為請求子女成年前健保費142,262元部分,係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2,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