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請人 黃文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鼎博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二)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
(六)催收之證明文件。
(七)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八)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與不動產登記謄本不相符,請具狀更正。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及第50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