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子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子睿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
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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