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DIEMTHUY(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參 陸柒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DIEMTHUY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為警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5樓之16查獲之毒品,經鑑定結果,係含有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536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LEDIEMTHUY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475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
㈡而該案為警於108年8月22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
○區○○○街○○號5樓之16查獲之毒品,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5367公克),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